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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安徽这10人作出处罚

浏览次数: 1|发布时间: 2024-04-20 21:49:09|来源: 行业动态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10则“建督罚字”文件,对10名个人作出处罚。

  ●2021年8月9日,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皖投国滨世家二期施工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货车司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王军作为项目经理,未有效落实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处以停止其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7日,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端正极材料项目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刘祥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审查屋面板安装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3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陈峻嵘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发现从事信号司索作业人员与备案审查的特种作业人员不一致和起重作业人员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要求开展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邹平作为项目经理,主持行政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开展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对项目部无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材料和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安徽省广德市桐汭街道万象佳园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5万元。陈磊作为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实施工程单位未组织并且开展电动三轮车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漏洞、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7日,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路皖江江南保税仓库(B型)项目发生一起雨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孔令勇作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部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履行对悬挑雨棚拉杆等钢构件进场验收职责,对施工方未经验收、使用不契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以及现场施工人员未按设计的基本要求安装悬挑雨棚等违规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熊道江作为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不认真不细致,对建筑材料进厂未履行验收、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悬挑雨棚等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处以停止其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9日,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皖投国滨世家二期施工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货车司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孙思进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过程中对项目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失察,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吊装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30日,位于镜湖区赭山西路2号的弋矶山医院南侧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朱军立作为项目经理,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被处以停止其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0年4月15日,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莱克西奥滨湖酒店工程项目进行幕墙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牛建作为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督促施工单位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行巡视;对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被处以停止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9日,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皖投国滨世家二期施工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货车司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8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1〕15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有效落实吊装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7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17日,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合肥国轩科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高端正极材料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85万元。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庐江县安徽振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庐政秘〔2023〕7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严格审查屋面板安装作业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8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3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2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政秘〔2022〕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发现从事信号司索作业人员与备案审查的特种作业人员不一致和起重作业人员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要求开展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0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23日,安徽省广德市桐汭街道万象佳园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5万元。根据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广德桐汭金峰万象佳园建筑工地“523”高处坠落事故处理建议的批复》(广政秘〔2023〕163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组织开展电动三轮车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安全生产责任制重大漏洞、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1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2月23日,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安徽省合肥市庐州大道(繁华大道–锦绣大道)项目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23”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合政秘〔2022〕2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主持行政全面工作,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起重吊装专项方案开展起重作业的事故隐患,对项目部无施工班组的技术交底材料和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的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2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7日,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路皖江江南保税仓库(B型)项目发生一起雨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皖江江南保税仓库(B型)项目“22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池政秘〔2023〕4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项目部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未严格履行对悬挑雨棚拉杆等钢构件进场验收职责,对施工方未经验收、使用不符合设计的基本要求的建筑材料,以及现场施工人员未按设计要求安装悬挑雨棚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3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8月9日,在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皖投国滨世家二期施工工程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货车司机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0万元。根据《肥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8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肥政秘〔2021〕159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过程中对项目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失察,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吊装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4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2月27日,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江路皖江江南保税仓库(B型)项目发生一起雨棚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0余万元。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皖江江南保税仓库(B型)项目“227”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池政秘〔2023〕47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全面工作,对项目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不认真不细致,对建筑材料进厂未履行验收、未按设计的基本要求安装悬挑雨棚等违规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我部于2024年2月5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4〕15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2月30日,位于镜湖区赭山西路2号的弋矶山医院南侧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筑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根据《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镜湖区皖南急救医学中心建设项目“20211230”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镜政秘〔2022〕45号)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工程项目经理,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87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一级建造师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4月15日,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莱克西奥滨湖酒店工程项目进行幕墙施工作业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根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关于滨湖新区合肥莱克西奥滨湖酒店工程项目“415”高处坠落事故处理意见的批复》(包政秘〔2020〕41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督促实施工程单位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未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专项实施工程的方案施工进行巡视;对施工现场的高处作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3〕90号),你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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